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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804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赵付贵与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东韩王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付贵,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东韩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豫08**民初281号原告赵付贵,男,汉族,1962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东韩王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流和,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赵付贵与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东韩王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建斌独任审理,书记员马振东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付贵、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东韩王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流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本人在村委任职,春节前为给村民发放过年福利,经村委会成员开会研究决定,由原告先行垫付6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6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垫付的60000元属实,但村委一直没钱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在村委任职,春节前为给村民发放过年福利,经村委会成员开会研究决定,由原告先行垫付60000元,用于购置本村村民的过年福利。后原告多次讨要未果,纠纷成诉。以上事实有村委会及成员的证明,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经村委会研究决定由原告为被告垫付资金用于购置村民福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为被告垫付资金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立即返还原告垫付的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东韩王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付贵垫付款6万元。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东韩王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振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