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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韩丽平与万升国、井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平,万升国,井会敏,胡金波,万升亮,赵洪石,姚胜春,河北中磊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962号原告:韩丽平。委托代理人:张铁矿,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升国。被告:井会敏。系被告万升国之妻。被告:胡金波。被告:万升亮。被告:赵洪石。被告:姚胜春。被告:河北中磊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新华区宇安路168号宁安园1-1-1201。法定代表人:万云鹏,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丽平与被告万升国、井会敏、胡金波、万升亮、赵洪石、姚胜春、河北中磊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丽平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金波、万升亮、赵洪石、姚胜春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平撤回对被告胡金波、万升亮、赵洪石、姚胜春起诉。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