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504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敦化市财政投资公司与敦化市易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财政投资公司,敦化市易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504执25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财政投资公司,住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谭义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海峰,敦化市财政投资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敦化市易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杨洋,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财政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易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5)敦林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敦化市易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敦化市财政投资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敦化市易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案款454168元,申请执行费6712.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敦化市易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敦化市人民法院财产拍卖款,除支付给优先受偿权人以外剩余款460880.52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守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洪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