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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凤先与单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先,单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945号原告张凤先。被告单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先与被告单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单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先撤回对被告单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平平人民陪审员  孙晓玉人民陪审员  刘玉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凌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