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商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凤先与单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先,单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945号原告张凤先。被告单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先与被告单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单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先撤回对被告单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平平人民陪审员 孙晓玉人民陪审员 刘玉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凌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