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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志芳与徐芝佩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403执670号本院在执行申志芳与徐芝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我院(2016)皖0403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62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芝佩(男,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