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922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马平兴申请执行田明宇、田丽、田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平兴,田明宇,田丽,田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455号申请执行人马平兴,男,生于1950年11月1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田明宇,男,生于1956年6月1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田丽,女,生于1983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田园,男,生于1989年8月1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田明宇、田园、田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田明宇名下有汽车一辆、被执行人田园名下有汽车一辆、被执行人田丽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田明宇名下、登记在被执行人田园名下、登记在被执行人田丽名下的汽车各一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华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