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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四川长江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长液机械有限公司、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江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454号原告四川长江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雷洪明,董事长。被告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一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江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长液机械有限公司、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9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江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四川长江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用于担保的铸造线设备3台(购买价211.68万元);二、冻结被告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伍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润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