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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02林博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博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349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博华,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小学文化,住玉林市博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3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博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博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林博华行至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社区西乡人民医院旁对被害人蔡秀斌所经营的鑫发铜铝店实施盗窃,盗走该店内的铝片约110公斤。2016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林博华行至鑫发铜铝店实施盗窃,盗走铝片约110公斤。2016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林博华行至鑫发铜铝店实施盗窃,盗走铝片约110公斤。被告人林博华将所盗窃的铝片以每公斤6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获利人民币约2100元。2016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林博华来到鑫发铜铝店实施盗窃,盗走铝片64.4公斤,后将所盗铝片存放于西乡人民医院医疗器材库,折返想取走铝片时被西乡人民医院的安保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林博华所盗的铝片共价值人民币7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博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博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博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博华退赔被害人蔡秀斌经济损失人民币59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正 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璇(兼)书记员 张 思 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