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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民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方保安因与被上诉人何俊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保安,何俊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保安,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富裕,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俊霞,女,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居民。上诉人方保安因与被上诉人何俊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4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45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8元��回上诉人方保安。审 判 长  惠东东代理审判员  张彩莲代理审判员  高 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