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5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高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高企电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高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5544号原告上海高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诉讼代表人上海高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许丽英。委托代理人黄莉、李成浩,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高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包秀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幼江,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高企电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高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刘红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