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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陶功树与罗良俊、蒋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功树,罗良俊,蒋红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财保98号申请人陶功树,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22日,住四川省开江县。被申请人罗良俊,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7日,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被申请人蒋红,女,汉族,生于1970年4月11日,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申请人陶功树与被申请人罗良俊、蒋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罗良俊所有的车牌号为x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担保人陶治高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x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陶功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罗良俊所有的车牌号为x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将担保人陶治高所有的车牌号为x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更、转让、转移、赠与和设定他项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已起诉或已申请仲裁,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国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荣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