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何思慧,何俊桦与沈文剧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2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甲。申请执行人:何某乙。上述两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何瑞飞,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沈某,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742X。何某甲、何某乙申请执行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某甲、何某乙每人每月抚养费各300元给何瑞飞,支付方式为每年支付一次。因被执行人沈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甲、何某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清远市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沈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沈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02执1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温敏杰审判员 梁健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伟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