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细林与赤壁市广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细林,赤壁市广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81号申请执行人李细林。被执行人赤壁市广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可嵘。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细林与被执行人赤壁市广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赤壁市广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李细林劳动争议纠纷款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尚未成就,需等待可供执行财产具备后再启动执行。申请执行人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1281执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