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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蔡灿与吴正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灿,吴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249号申请执行人蔡灿,男,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吴正辉,男,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蔡灿与被执行人吴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吴正辉返还原告蔡灿借款5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8月8日起支付利息。因申请执行人蔡灿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吴正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