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2167号原告蒋某某,女,生于1986年1月15日。被告雷某某,男,生于1984年12月5日。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已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