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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5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谢语嫣与谢良宗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语嫣,谢良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5执10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200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法定代理人:陈少妹,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被执行人:谢良宗,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谢良宗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以其与被执行人谢良宗协商达成和解,由其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粤1825执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佩华审判员  黄亦飞审判员  王流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虞金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