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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佳与被告赖胜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佳,赖胜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1530号原告杨佳,女,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双清巷**号*栋*单元***号。委托代理人杨思源,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胜辉,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小天竺街*号*栋*单元*楼*号。原告杨佳与被告赖胜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佳的委托代理人杨思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赖胜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佳诉称,2013年12月17日,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四川国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赖胜辉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对四川国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41万元债务转移给赖胜辉承担。据此协议,四川国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拥有了对赖胜辉的金额为41万元的债权。2015年12月3日,四川国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四川国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赖胜辉的41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向赖胜辉催收款项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赖胜辉支付欠款41万元。被告赖胜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另查明,《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均未约定还款期限。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未书面答辩,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放弃了对原告陈述事实进行申辩和对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因未进行申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可能造成不利于自己的后果。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拥有对被告的金额为41万元的债权。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在合理期限内随时主张债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胜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佳欠款4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010元,由被告赖胜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钟代理审判员  闵 筱人民陪审员  白玉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