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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市滨湖区建来书报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滨湖区建来书报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296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耿荣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滨湖区建来书报店,经营场所无锡市滨湖区。经营者于建来。本院在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滨湖区建来书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明确表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滨湖区建来书报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克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