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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骆荣根与骆元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荣根,骆元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554号原告:骆荣根。被告:骆元儿。原告骆荣根与被告骆元儿、骆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黄赛琼独任审理。原告骆荣根于2016年3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骆苏元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后因被告骆元儿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骆荣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元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荣根起诉称:被告骆元儿因办厂资金困难,于2014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7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另查明,被告骆苏元与被告骆元儿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款项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骆苏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骆元儿归还原告借款370000元,支付利息114700元(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此后利息至款项付清日止仍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骆苏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骆荣根撤回对被告骆苏元的起诉,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被告骆元儿归还原告借款37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15日的利息为1847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骆荣根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条1份,以证明被告骆元儿曾向原告骆荣根借款37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的事实。被告骆元儿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骆荣根提供的证据,被告骆元儿未到庭质证,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骆元儿曾向原告骆荣根借款,并于2014年3月1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骆荣根人民币计叁拾柒万元正。利息按月息1.5%计算”。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未按约还本付息。2016年1月15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解决。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认借条载明的370000元中有300000元系借款本金,70000元为结算后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骆荣根与被告骆元儿的借贷关系有效成立,借贷事实清楚,有被告骆元儿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被告骆元儿理应在原告催讨后及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其未及时履行,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应承担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自认370000元中有300000元为本金,70000元为利息,故本院依法调整为被告骆元儿归还原告骆荣根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7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6年1月15日的利息为102750元)。故原告骆荣根诉请之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骆元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骆元儿归还原告骆荣根借款本金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骆元儿支付原告骆荣根利息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骆元儿支付原告骆荣根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0元的未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15日的利息为102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骆荣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骆荣根负担169元,被告骆元儿负担66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平洪代理审判员  黄赛琼人民陪审员  郭仁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钟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