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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7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唐小明与童福洋,邓友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明,童福洋,邓友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7185号原告唐小明,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东方。委托代理人段邦燎,广东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福洋,男,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4013号5栋201,身份证号码440301196904183471。被告邓友翠,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唐跃文,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原告唐小明诉被告童福洋、邓友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93元,减半收取4496.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4496.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范 藜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银海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