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少波诉陶庆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波,陶庆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756号原告张少波,男,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红旗镇。被告陶庆宇,男,汉族,成年,农民,住林甸县红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波诉被告陶庆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少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洪君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赵文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明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