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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诉被告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杨某某,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字第6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负责人:刘某某,任行长。被告杨某某,男。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诉被告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牛怀玉审判员  郑琰丰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