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4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孙晓莉与苏爱云、王光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莉,苏爱云,王光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4253号原告:孙晓莉。被告:苏爱云。被告:王光辉。本院受理原告孙晓莉诉被告苏爱云、王光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爱云、王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晓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莉撤回对被告苏爱云、王光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晓莉减半负担。审 判 员 周 培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