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施某诉叶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7民初736号原告施某,农民。被告叶某,农民。原告施某诉被告叶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婚姻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叶宗易,××××年××月××日生育次子叶宗泽。双方有共有财产砖混结构住宅一栋,共两层,价值约250000元,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同居后,被告好逸恶劳,且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原告遂诉来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原、被告共同生育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诉讼中,原告施某撤回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并变更其诉讼请求为,判令孩子叶宗易、叶宗泽由被告叶某抚养。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户主为叶国坤的户口本,用以证明原、被告及两个孩子的身份信息。对本案的证据作如下分析与认证:原告提供的户主为叶国坤的户口本,该证据来源合法,且符合证据要求,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一起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叶宗易,××××年××月××日生育次子叶宗泽。原告施某于2016年4月11日诉来法院,请求判令孩子叶宗易、叶宗泽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居生活,且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要件,原、被告系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根据原、被告的负担能力等具体情况,孩子叶宗易由原告施某抚养,叶宗泽由被告叶某抚养。诉讼中原告撤回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请求,符合撤回诉讼请求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孩子叶宗易由原告施某抚养,叶宗泽由被告叶某抚养。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