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民初5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临沂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学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学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438号原告临沂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德居一品6号楼101室。委托代理人朱一丹,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芳,现下落不明。本院审理的原告临沂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学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王学芳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学芳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在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晨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佳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