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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等人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王某,王某某丙,陈某某,陈某某甲,戴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恢43号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王某某甲。申请人王某某乙。申请人王某。申请人王某某丙。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陈某某甲。申请人戴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某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七位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死亡赔偿金95000元,总计120000元;由白某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乙的车损2000元。共计122000元;由被执行人白某某赔偿七位执行申请人医疗费18801元,误工费3769.15元、护理费2426.05元、营养费2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7.5元、交通住宿费875元,丧葬费7757.76元,死亡赔偿金131764.5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166005.96元;由被执行人白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乙车损8015元;被执行人白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5230元及执行费44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恢43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彩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