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900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叶国祥与被执行人庞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国祥,庞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叶国祥,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户籍地址:万宁市万城镇。 被执行人:庞程,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阳江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国祥与被执行人庞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3000元及相应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交的案件受理费18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45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原执行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冯林安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征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