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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苏东与诸城市凯利华服饰有限公司、诸城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东,诸城市凯利华服饰有限公司,诸城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苏东。被执行人诸城市凯利华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诸城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东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凯利华服饰有限公司、诸城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赵永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