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1执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康乐与蒋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1执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蒋志刚。康乐与蒋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汶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汶川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志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查明位于都江堰市幸福镇迎宾路245号“九寨花苑”3栋2单元2楼4号(建筑面积124.66平方米)的房产属被执行人蒋志刚及其妻子卓玛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蒋志刚及其妻子卓玛所有的位于都江堰市幸福镇迎宾路245号“九寨花苑”3栋2单元2楼4号(建筑面积124.66平方米)的房产。查封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二、查封期限直至本案执行完毕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饶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