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向书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书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3268号原告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333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4026-5。法定代表人鲜佳兵,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帅,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向书元,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未秋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艳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灵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