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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刑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曹某诈骗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涡刑初字第0072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涡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0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31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光明,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玉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5﹞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2月14日、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毅、樊军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王光明、刘玉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年底至2014年,被告人曹某多次在亲人朋友面前表示,可以找人不用考试三个月直接取得驾驶证,以及办理驾驶证清分、办理资格证、帮人办理酒驾(不需要吊销驾照、罚款、拘留),只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每人再交2200元或2300元不等的报名费,资格证和清分每人交800元,在驾驶证办成后再将剩下的余款补齐,保证过关。曹某的亲戚朋友(李某某、王某、胡某某、李某、张某等人)便将曹某可以办驾驶证的消息向外传播,先后有数十人找曹某办驾驶证、清分、办理酒驾。2013年年底至2014年上半年,曹某共骗取李某某、王某的亲戚朋友21人共计人民币56000元,骗取胡某某人民币9600元,骗取李某1、宋某某、刘某人民币7000元,骗取张某亲戚朋友靳某某、张灿丽、姚磊人民币17500元,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0000元,骗取李某朋友胡某、刘某某、尹某某、李某某1人民币19600元,骗取武某某人民币3800元,共计人民币133500元。骗取成功后,曹某并没有将上述人员的驾驶证、资格证、酒驾办好。在明知自己没有给任何一个人办理的情况下多次以“上面查的紧”为由欺骗、推脱被害人。至2014年10月份,曹某拒绝与上述被害人联系并将骗取的钱财花光。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户籍信息、收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人李某、王某某、张某、廉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王某、胡某某、李某1、宋某某、刘某、张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提取照片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的辩解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其骗取的李某某、王某的56000元中有20000元是其借款。2、把胡某某给其的钱用于为胡某某缴纳考驾驶证的报名费和他在其家居住时的生活开支,没有骗取胡某某钱。3、已退还李某1、宋某某、刘某5000元。4、其仅收张某4000元左右。5、其仅收取张某某10000元。6、其没有收取武某某办驾驶证的3800元钱。7、其仅收李某6200元,且于当日被李某要回。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证人李某某、李某的证言和被害人张某某、武某某的陈述前后矛盾,不具有真实性,不应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至2014年,被告人曹某多次在亲人朋友面前表示,可以找人不用考试三个月直接取得驾驶证,以及办理驾驶证清分、办理资格证、帮人办理酒驾(不需要吊销驾照、罚款、拘留),只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每人再交2200元或2300元不等的报名费,资格证和清分每人交800元,在驾驶证办成后再将剩下的余款补齐,保证过关。曹某的亲戚朋友(李某某、王某、胡某某、李某、张某等人)便将曹某可以办驾驶证的消息向外传播,先后有数十人找曹某办驾驶证、清分、办理酒驾。2013年年底至2014年上半年,曹某通过李某某、王某骗取李某某、王某的亲戚朋友21人共计人民币56000元,骗取胡某某人民币9600元,骗取李某1、宋某某、刘某人民币7000元,通过张某、王某某骗取张某亲戚朋友靳某某、张灿丽、姚磊人民币17000元,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0000元,通过李某骗取胡某、刘某某、尹某某、李某某1人民币19600元,骗取武某某人民币3200元,共计人民币122400元。骗取成功后,曹某并没有将上述人员的驾驶证、资格证、酒驾办好,在明知自己没有给任何一个人办理的情况下多次以“上面查的紧”为由欺骗、推脱被害人。至2014年10月份,曹某拒绝与上述被害人联系并将骗取的钱财花光。另查明,案发后,曹某家人已退赔李某某10000元,退赔王某6000元,退赔胡某某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收条证明:2010年2月17日,曹大党(曹某)收到武某某3200元办驾驶证钱。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2014年10月份,张某某现金支取情况。3、谅解书及还款情况便条证明:曹某家人向李某某、胡某某、王某的退款之事。(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年底,其通过张某认识曹某,曹某说他可以找人办驾驶证,不要考试,只要身份证复印件和八张照片,三个月就办出来。尹某某办B1驾驶证交了的4600元。尹某某办驾驶证的钱是曹某开车到尹某某住的城西粮站旁边拿的。李某某1办驾驶证的5000元钱是其与党徽一起在涡阳急救中心北边路口给的曹某。因李某某1是其哥,曹某又退给其1000元钱,其没有退给其哥李某某1。其把刘某某办驾驶证的钱放在牛皮线信封里送到曹某在皇家一号KTV住处,当时党徽和玲玲在曹某家打牌,曹某的媳妇小静也在家。其在曹某住的倚翠园小区楼下把胡某办B2的6000元钱给了曹某,党徽在场。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丈夫张某在曹某租的房子吃饭时谈到办驾驶证之事。曹某说,他能找到人办驾驶证,只要身份证复印件和四张照片,办一个5000元钱。其就把曹某能力驾驶证之事告诉靳某某、张灿丽,靳某某给了其5000元钱,次日其把靳某某的4500元钱给了曹某,张灿丽给其汇了4500元钱,其把钱及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一同给了曹某。因曹某欠其一千元钱,其从给曹某的款中扣除了。后其丈夫还帮姚磊办了一个驾驶证,不是七千元就是七千五百元。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年底,其与曹某一起吃饭时,曹某说他可以找人办驾驶证,不要考试,只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三个月拿证。其亲戚靳某某、姚磊、张灿丽让其帮找曹某办驾驶证。第一次办靳某某和张灿丽的驾驶证,其妻子王某某把10000元钱(每人5000元)给了曹某。第二次办姚磊的B2驾驶证,其把姚磊的7500元钱在老中医院西边给了曹某。4、证人廉某某的证言证明:一天,其亲友张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喝酒骑摩托车被查住了,问其是否认识人。曹某给其说,他能办。第二天,其与张某某、廉金廷三人到涡阳依翠园等曹某。曹某开个车与其三人到楚店中队和常楼中队办这个事。曹某自己到交警队之后说这个事办好了。在涡阳县城吃饭时,张某某给曹某一万元钱。5、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年初前后,听纪延星说他朋友李某某找人帮他办驾驶证清分,支付了800元钱。6、证人葛燕红的证言证明:约2014年,其丈夫尹某某找李某办驾驶证。其在涡阳县城西粮站院里把4600元钱给其丈夫尹某某,其丈夫把钱交给了李某。听其丈夫说,他看到李某在车里把钱交给了曹某。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曹某给他朋友办驾驶证的事能否办好,如办不好把钱还给他人。曹某给其说,能办好。(三)被害人的陈述证明: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年初,其与胡某某、王某等人在一起吃饭时谈到考驾驶证之事,胡某某说认识涡阳县的曹某能买到驾驶证。曹某告诉其办驾驶证需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带身份证号码的一寸照片八张、报名费2200元,三个月拿到驾驶证后再交另外的4000元。第一次是2014年2月18日,把郭继东、刘振友、王某、刘前进四人办驾驶证钱交给曹某,每人2200元,共8800元;第二次是2014年2月25日前后,办王成伟、胡庆军、范某某、孙灯伦四个人的,因报名费涨了一千元,共给曹某12800元;第三次是2014年3月10日,办鲁汝、林浩、李敬波、孙明侠的驾驶证,每人3200元,共给了曹某12800元;第四次是2014年3月6日,办李刚、姜胜、徐爱莲、许怀松、都庆朋五个人的报名费,给了曹某16000元,还有一个纪延星的清分800元。郭宇和胡会办资格证每人交了800元。还有丁宗敏办的是C1驾驶证,交了3200元钱给其。其与王某一共给了曹某56000元。案发后,曹某的妻子王某某已退还其10000元,退还给王某6000元,退还给胡某某5000元,另外给其打了一个30000元的借条。谅解书和还款情况是其书写的,其与王某、胡某某签的字。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其与李某某、胡某某等人一起吃饭时,胡某某说曹某可办驾驶证,只要交钱就行了。2014年春节,其与李某某到曹某家给了其与刘前进二人办驾驶证钱4400元。后其亲戚朋友又找其办了三批驾驶证。第二次是办范某某和孙灯伦的,给了6400元;第三次是办李敬波和孙明侠的,给了6400元;第四次是办许怀松和都庆朋的,给了6400元。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年底,曹某问其是否有亲戚朋友要办驾驶证,他可以帮其办,不要考试,直接把报名费和照片交了就行了。张伟、胡宗权、汪朝志、宋洪建的妻子想办驾驶证。其按再拜的要求交了四个人的报名费8000元、身份证复印件及每人八张照片。这些钱是其先垫付的。后宋洪建的亲戚汪朝夫、墨莉、宋洪涛三人办驾驶证,其又帮他们垫了1600元给了曹某。4、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农历正月,王某跟其说她在办驾驶证,并说能找到人,只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张照片和5000元钱就办了。后其就拿了5000元钱给王某。因驾驶证没办下来王某把5000元钱还给了其。听王某说,她找的人是涡阳的。5、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份左右,其因酒驾被处罚。李某说曹某可以找人不用交罚款,也不用扣12分,不用降级,直接把其的驾驶证恢复到B2。其在急救中心北边把钱给了李某6000元钱,由李某转交给曹某。曹某当时跟李某说一个多月办好。6、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听尹某某说李某能办驾驶证,办一个B2驾驶证先交4000元钱。2014年正月初十,其与尹某某把4000元钱给了李某。7、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年初,李某说曹某能办驾驶证,要五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三个月办好。其给了李某4600元钱,李某把钱转交给曹某。8、被害人李某某1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份,让其弟李某帮忙找人给驾驶证消分,李某说曹某能办驾驶证消分。其儿子李凯给了李某5000元钱。9、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年初,听张某夫妻说,他们有个亲戚可以办驾驶证,问其是否办,只要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其把5000元钱给了张某的妻子王某某。10、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于2014年10月12日因喝酒骑摩托车在龙山被交警抓住。2014年10月15日,其问廉某某能否找人办酒驾的事。廉某某给一个叫曹某的打电话。第二天,曹某给廉德锋打电话说他在交警队处理其酒驾的事,让廉德锋和其到涡阳县交警队。其跟着他到了常楼和楚店中队,曹某一个人进了交警队后说已把事办好,不罚款、不拘留,也不吊销驾驶证。其请曹某等人吃饭时,把一万元钱给了曹某。三四天后,曹某给其打电话说:“为办取保候审手续,需向法院交一万元押金,取保候审结束后这一万元退钱你”。后曹某与一个男子到其家里取了一万元。2015年正月初九,其被法院判处刑罚,驾驶证也被吊销了。1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其在左岸咖啡给曹某7000元办驾照的钱,有宋某某5000元、刘某的1000元和其的1000元。当时刘某也在场。1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明:听李某1说李某某的朋友能办驾驶证,三个月就能拿证,只要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就行。其给了李某15000元钱。1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听李某某说曹某能办驾驶证。曹某到其上班的酒店吃饭问其,“你可办驾驶证,不用考试工,三个月就能拿证。”其给了李某11000元钱,让李某1帮其交给曹某。14、被害人武某某的证言证明:农历2010年年初七,曹某给其说,他能花钱办驾驶证,缴3200元报名费,不用考试。曹某给其写了条子。十多天后,其又给了曹某600元钱。(四)被告人曹某的供述证明:其大名叫曹某,乳名叫大党。2014年刚过春节的时候,听一个河南的朋友说河南那边能办到驾驶证,包过关。因欠钱就想歪主意,采取帮他人办驾驶证的方式收朋友的钱还账。2014年3月份,其给胡某某说:“你朋友可有办驾驶证的,咱这能办。”后胡某某带着李某某和王某到涡阳找其。其一共收了李某某、王某三万六七千元钱。2014年2月份,李某听张某说其能帮他人办驾驶证。其记不清收李某几千元,上午收的钱下午就都还给李某了。其共从李某处收三个办驾驶证的钱6000余元,其中一个名字叫胡某,一个姓李,记不清另外一个的名字。其共收取胡某某七个人办驾驶证的钱二万多元钱。2014年8、9月份,因胡继说办驾证的人感到时间太长不愿意办了,其退给他四个人的报名费一万多元钱。其共给张某、王某某办了三个驾驶证。高公南头一个杀鸡的听张某说其能办驾驶证,2014年3、4月份,收了两个人办驾驶证的钱,每人5000元钱。其除从张某某处拿10000元外,还从张某某处借款2000元。其收到钱后,没有给他人办驾驶证,把钱用于还账、吃喝及其家人生活开支。(五)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证明:李某某与曹某的短信交谈内容。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核实,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曹某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其骗取的李某某、王某的56000元中有20000元是其向他们的借款,胡某某给其的钱用于了为胡某某缴纳考驾驶证的报名费和胡某某生活开支,于当日便把办驾驶证的钱还给李某,及已退还李某1、宋某某、刘某、李某某、王某钱的辩解意见。因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故对于被告人曹某该节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曹某提出其仅骗取张某、王某某4000余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曹某通过张某、王某某骗取17000元的事实,不仅有被告人曹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共给张某、王某某办了三个驾驶证,收取高公南头杀鸡的两个人共10000元,张某、王某某二次给其4000余元,且有证人张某、王某某关于共给曹某三人办驾驶证17000元的证言,及被害人靳某某找王某某5000元办驾驶证钱的陈述印证,足以认定。故对于被告人曹某该节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曹某提出其没骗取武某某办驾驶证钱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曹某骗取被害人武某某3200元的事实,不仅有曹某收取武某某3200元驾驶证钱的收条证明,且与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相印证,足以认定。故对于被告人曹某该节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辩解其只收取张某某2000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0000元的事实,不仅有证人廉某某关于在涡阳县城吃饭时张某某给曹某10000元的证言证明,且有被害人张某某关于其在涡阳县吃饭时给曹某10000元,后曹某又到其家要10000元办取保候审的陈述,及被告人曹某关于吃饭时收张某某办酒驾钱后,又到张某某家取款的供述证明,且与被害人张某某的取款明细相印证。故对于被告人曹某的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证人李某某、李某的证言和被害人张某某、武某某的陈述前后矛盾,不具有真实性,不应予以采信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李某某、李某的证言和被害人张某某、武某某的陈述是由侦查机关依法获取,且证明本案主要事实的言词基本一致,仅在细节上不相一致,具有客观真实性。故对于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人民币罚金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二、对被告人曹某非法所得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良义审 判 员  刘 影人民陪审员  朱 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