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与贾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贾永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409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锡春,该公司经理。被告贾永刚,男,汉族,1977年7月30日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诉被告贾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不能提供被告贾永刚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