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财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重庆太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太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469号申请人重庆太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95号-3-1-1。法定代表人黄祖林,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6号14层B3号。法定代表人杨继升,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太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重庆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本院受理后,由担保人重庆瑞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太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320万元的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太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丽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