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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1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与全椒德正商贸有限公司、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全椒德正商贸有限公司,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万再金,蒋伟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20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凤凰街10号。负责人:荣发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祁龙萍,该支行员工。被告:全椒德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南屏路888号。负责人:万再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南屏路。负责人:万再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万再金。被告:蒋伟仙,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与全椒德正商贸有限公司、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万再金、蒋伟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万再金、蒋伟仙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与全椒德正商贸有限公司、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万再金、蒋伟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张文全和人民陪审员倪高武、何宏彬。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霖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