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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京山武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山武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878号原告京山武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京宋公路鲢鱼沟,组织机构代码:67649091-9。法定代表人唐晓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观山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冯光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明方林,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大冶市。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鄂0821财保50号、50-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案外人(担保人)袁坤斌在中国农业银行京山京源支行的存款12万元予以了冻结,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袁坤斌在中国农业银行京山京源支行的存款12万元(账号17×××45)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曹振华人民陪审员  郑谦兵人民陪审员  李登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一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