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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封丘县支行与刘维利、刘伟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封丘县支行,刘维利,刘伟行,王文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22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封丘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树果行长被执行人刘维利,男,汉族,1987年6月5日生,地址封丘县。被执行人刘伟行,男,汉族,1981年12月19日生,地址封丘县。被执行人王文瑞,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生,地址封丘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与刘维利、刘伟行、王文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维利、刘伟行、王文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家庭困难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维利、刘伟行、王文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维利、刘伟行、王文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封民初字第1089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治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