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字第1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杨德明与杨建垣、冯宝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明,杨建垣,冯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德明,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杨建垣,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冯宝玲,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杨德明与被告杨建垣、冯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杨建垣、冯宝玲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德明清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因债务人杨建垣、冯宝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杨德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广东省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冯宝玲有位于大良街道办事处顺峰社区居民委员会欣荣路1号水悦城邦花园15栋3座501的房产(产权证号03××06)及1021号汽车位的房产(产权证号03××64),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案号为(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824号]查封,本案对该房产办理轮候查封手续;被执行人杨建垣有位于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安边大街14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2××88),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案号为(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971号]查封,本案对该房产办理轮候查封手续;上述三套房产待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顺德区范围内无登记车辆。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祉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