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6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辉与谢建猛、谢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谢建猛,谢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91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谢建猛,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谢建勇,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谢建猛哥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王辉与谢建猛、谢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建猛、谢建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建猛、谢建勇的银行存款9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乾向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