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460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4608号原告:许某甲,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黄某甲,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许某甲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万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6年6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花都区登记结婚,由长辈介绍相识自由恋爱。由于婚前双方缺乏足够的了解,感情基础一般。双方在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上差别很大,尤其被告性格有点偏激容易暴躁,生活中经常吵打,严重影响女儿的健康成长。被告一直拒绝夫妻生活,经常拒绝家庭活动,对家人漠不关心,但却经常在外玩到凌晨两三点,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破坏家庭稳定,经我多次规劝,仍劣性不改,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女儿许某乙,抚养费由原告负担;3、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婚生小孩的情况。被告黄某甲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证据未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甲与被告黄某甲于2005年中秋节期间由长辈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许某乙。现原告认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被告不关心家庭和小孩,且一直拒绝夫妻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对生活琐事处理不当,而影响了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平时相处中存在一些矛盾,只要双方多沟通,多一点包容,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被告结为夫妻,应相亲相爱,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希望原告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为了家庭幸福及小孩健康成长着想,放弃离婚的念头,再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有鉴于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抗辩等法定权利的放弃,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自负。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许某甲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许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号黄万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号唐丽英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