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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春梅与潘秀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梅,潘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陈春梅,女,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潘秀凤,女,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梅与被执行人潘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潘秀凤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鼎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双娅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