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向荣与邹学强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学强,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邹学强。被执行人向荣。向荣与邹学强离婚纠纷一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准予向荣与邹学强离婚;二、婚生子邹志恒由邹学强抚养,向荣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向荣负担。因被执行人向荣一直未履行,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俊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