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江西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浙江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2民初288号原告江西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坊南路217号。法定代表人魏德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勇,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3号4幢3-3、3-2。负责人金伟忠。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书院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范多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系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故本案应移送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属专属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时该纠纷所涉工程所在地属于江西省上饶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但不属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到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王典平人民陪审员 郑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建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