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晋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晋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867号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滨江东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汪文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宏斌,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晋川,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晋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筱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