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与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雷书明、张云、毕光辉、胡春蓉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行,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雷书明,张云,毕光辉,胡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行,住所地:攀枝花炳草岗大街58号泰隆国际商务大厦西楼10楼。负责人曾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江南二路二村春华小区4#楼。法定代表人张云,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法定代表人涂菊,总经理。被执行人雷书明,男,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执行人张云,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毕光辉,女,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胡春荣,女,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川0402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34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渝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