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安旺、郑玲平与张朝斌、周建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旺,郑玲平,张朝斌,周建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字第1996号申请执行人李安旺,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郑玲平(系原告李安旺之妻),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张朝斌,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周建霞(系被告张朝斌之妻),女,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立案申请执行人李安旺、郑玲平与被执行人张朝斌、周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朝斌、周建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50万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朝斌、周建霞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朝斌、周建霞一直不在家中,难以寻找,无财产登记,无银行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张朝斌、周建霞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安旺、郑玲平执行款50万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字字第19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