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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民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刘星甫、张立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星甫,张立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民终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星甫,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都,男。委托代理人昔正强,甘肃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星甫因与被上诉人张立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星甫、被上诉人张立都及其委托代理人昔正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张立都2014年1月25日向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金支行贷款20万元,该款项的实际用款人不清。张立都认为其系名义贷款人,刘星甫自贷款之日持有该借记卡,并实际使用款项,但刘星甫并未向张立都出具借据;刘星甫认为其并未使用该款,但在2014年10月起诉离婚时明确借张立都20万元,且曾经清偿该笔贷款的部分利息;2014年4月22日,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金支行又通过该卡发放3万元贷款,应查明该3万元的实际贷款人,以便确定涉案资金流向并依法处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刘星甫。审 判 长  郭闯君审 判 员  沈晋芳代理审判员  郭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