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延军与冯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延军,冯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财保102号申请人王延军。被申请人冯帅。申请人王延军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冯帅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延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英名下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以北,小区加密路以西自然城小区31幢2单元502号、31幢43号房产(合同编号:YS2013012457、房屋代码:210259,210418)。二、冻结被申请人冯帅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审判员 房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