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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延军与冯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延军,冯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财保102号申请人王延军。被申请人冯帅。申请人王延军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冯帅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延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英名下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以北,小区加密路以西自然城小区31幢2单元502号、31幢43号房产(合同编号:YS2013012457、房屋代码:210259,210418)。二、冻结被申请人冯帅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审判员  房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