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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严某甲、严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甲,严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28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甲,男,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461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1996年2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广东省花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严某乙,男,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46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甲长期在其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独岗村67号的住宅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获利。被告人严某乙负责派牌、抽水。2016年2月16日凌晨,民警将在该处抓获参与赌博的杨某乙、程某等12人。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从中共抽头渔利19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的供述,证人阮某、杨某甲、吴某甲、钟某、杨某乙、叶某、吴某乙、程某、梁某、吴某丙均、杨某丙、吴某丁、陆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乙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甲认罪态度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将涉案在被告人严某甲处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严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将涉案在被告人严某甲处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骏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