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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城金哈利机电销售中心与清远南方建材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城金哈利机电销售中心,清远南方建材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民初1396号原告:清远市清城金哈利机电销售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凤桂园**号。经营者:于会国。委托代理人:曾凡,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冰竹,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南方建材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星科建材陶瓷工业城。法定代表人:黎德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日河,该公司职员。原告清远市清城金哈利机电销售中心(简称金哈利销售中心)诉被告清远南方建材卫浴有限公司(简称南方卫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307770.57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粤1802民初13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价值307770.57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于会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哈利销售中心诉称:原、被告双方素有业务往来,近两年来被告常有拖欠轴承款的行为,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307770.57元未予支付。综上所述,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7770.57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金哈利销售中心提供的证据:1、工商信息查询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算手续单复印件,拟证明被告需支付轴承款307770.57元给原告。被告南方卫浴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或者业务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不具备起诉主体的身份。而且原告对其主张所提供的证据显示的供货单位是清远市清城中轴机电轴承经营部,并非是原告。因此,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南方卫浴公司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南方卫浴公司与清远市清城中轴机电轴承经营部存在轴承交易行为。被告南方卫浴公司为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收到的货物开具了15张“客户办理结算手续单”,货款共276887.83元,手续单上均盖有被告南方卫浴公司的票据专用章,手续单上的供货单位均为“清远市清城中轴机电轴承经营部”,购货单位均为被告南方卫浴公司,手续单均为第二联“客户收款凭条”。原告还提供了2张盖有“佛山市百力佳贸易有限公司”票据专用章的“客户办理结算手续单”,货款共30882.74元,供货单位为“清远市清城中轴机电轴承经营部”,购货单位为“佛山市百力佳贸易有限公司”。原告金哈利销售中心称上述17张“客户办理结算手续单”所列货款均为被告南方卫浴公司所欠,至今未付,经催收未果。2016年3月22日,原告金哈利销售中心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清远市清城中轴机电轴承经营部于2011年3月3日经清远市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本案原告金哈利销售中心,经营范围:轴承、机电产品、钢材、电力器材及材料、橡胶制品、劳保用品批发零售。诉讼中,被告南方卫浴公司认为原告金哈利销售中心提供的“客户办理结算手续单”中,部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部分超过诉讼时效。原告金哈利销售中心称清远市清城中轴机电轴承经营部变更名称后,因被告南方卫浴公司电脑资料没有更改,交易时还沿用清远市清城中轴机电轴承经营部的名称。本院认为,清远市清城中轴机电轴承经营部与被告南方卫浴公司之间的轴承买卖交易,有被告南方卫浴公司出具的15张“客户办理结算手续单”,该结算单均为第二联“客户收款凭条”原件,对被告南方卫浴公司尚欠清远市清城中轴机电轴承经营部货款276887.83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清远市清城中轴机电轴承经营部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为本案原告金哈利销售中心,故原告金哈利销售中心向被告南方卫浴公司主张权利,主体适格。根据债务应当清偿原则,原告金哈利销售中心要求被告南方卫浴支付该部分货款及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金哈利销售中心提供的购货单位为“佛山市百力佳贸易有限公司”的“客户办理结算手续单”2张,货款共30882.74元,被告南方卫浴公司对该2张手续单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原告金哈利销售中心没有提供相应的依据证实“佛山市百力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方卫浴公司之间的关系,故对该部分货款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南方卫浴公司认为原告金哈利销售中心提供的部分手续单上的货款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手续单上没有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原告金哈利销售中心可随时向被告南方卫浴公司主张权利,没有证据证实原告金哈利销售中心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已超过两年,故对被告南方卫浴公司的时效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清远南方建材卫浴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76887.8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清远市清城金哈利机电销售中心;二、驳回原告清远市清城金哈利机电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58元、财产保全费2059元,合共5017元,由原告清远市清城金哈利机电销售中心负担503元,被告清远南方建材卫浴有限公司45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招跃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敏灵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