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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窦某与济宁双盈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某,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475号申请执行人窦某。被执行人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0∷6∷1∷7∷4∷9∷-∷6∷.∷∷住∷址∷:∷金∷乡∷县∷司∷马∷驻∷地∷。∷”)'>。法人代表:赵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某申请执行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字第238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马丰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露 百度搜索“”